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內部審計作為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單位科學決策、規范管理、防控風險的重要制度設計,發揮著基礎性監督作用。
2024年9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內部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首部內部審計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將為加強我省內部審計工作、增強審計監督效能、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一、開展內部審計立法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內部審計工作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制定條例,有利于更好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在湖北落實落地。
(二)制定條例是實施上位法,發揮立法規范、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的內在需要。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計署于2018年全面修改并頒布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對內部審計的管理體制機制、職責權限、成果運用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制定條例,有利于打通內部審計制度落地落細的“最后一公里”,以法治保障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
(三)制定條例是固化實踐成果、更好服務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省內部審計工作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內部審計質量和成效明顯提升,在規范內部治理、完善內部控制、促進提質增效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些實踐中積累的符合審計新定位、實踐證明有效、可以推廣運用的經驗做法,需要我們及時通過立法上升為法規規定,同時進行科學化、系統化集成,以高質量審計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立法過程
經省委批準條例列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后,迅速成立了立法項目領導小組和立法工作專班。在立法項目領導小組領導下,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法工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和省司法廳、省審計廳等單位組成的立法工作專班協同推進立法調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研究修改等相關工作。2024年5月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條例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條例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于2024年9月26日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
條例制定過程中,主要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把黨和國家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用法規制度固定下來,明確黨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領導地位。二是堅持依法立法。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依據,結合審計署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要求,吸收內部審計改革發展的最新成果,進行科學制度設計。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內部審計工作發展不平衡、制度不夠完善、審計實施不夠規范、指導監督有待加強等問題,結合實際靶向施策。四是堅持保障與規范并重。既賦予內部審計機構履職必要的權限,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又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強化對內部審計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做到權責對等。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44條,包括總則、職責權限和人員管理、審計方法和程序、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指導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重點規定以下內容:
(一)完善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機制。一是明確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立足經濟監督定位,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以及審計機關和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三是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將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二)明確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和工作要求。一是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明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工作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同時對國有企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和建立總審計師制度作了規定。二是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在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同時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監督。
(三)規范內部審計方法和程序。條例著力加強內部審計全流程閉環管理,提升審計質量。一是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創新審計方法,優化審計流程,利用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審計質效。二是細化編制內部審計計劃、成立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獲取審計證據、征求審計報告意見、出具審計報告、處理審計報告異議、審計項目檔案管理、資料備案等工作步驟,推動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標準化。三是規定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同時應當對所購買的社會審計服務進行檢查和監督,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四)深化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堅持揭示問題與推動解決問題相統一,發揮審計功效。一是明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機制。被審計對象承擔審計整改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二是規定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問題類型制定整改方案,進行分類整改。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審計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實行清單化管理。三是規定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財會監督等其他內部監督的貫通協同,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等工作機制。四是明確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審計機關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解除內部審計的后顧之憂。
(五)健全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一是明確審計機關開展內部審計指導監督的具體職責、方式方法、路徑舉措,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機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意見,明確內部職能機構和專門人員,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二是強調審計機關要加強內部審計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數據采集、管理、分析和運用機制,推動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提高審計監督效能。
此外,條例還針對單位、被審計對象、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并對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等情形的處理作出了規定,進一步增強制度剛性,保障內部審計工作規范有效開展。
四、主要亮點
(一)加強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做好審計工作的根本保證,是審計監督的最大信心和最大底氣。條例規定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明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黨組織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審計整改等重要事項的管理,研究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規定年度內部審計計劃應當經單位審計委員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內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應當向單位審計委員會報告,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內部審計工作全過程各環節。
(二)科學界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主體。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據此,條例進一步明確,依法屬于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近期出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有關要求,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集體財產管理,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同時,對于不屬于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非公有制企業等主體,鼓勵和支持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不斷拓展內部審計范圍和方法。為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消除監督盲區,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審計署規定的相關審計范圍基礎上,將數據資產管理、績效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情況等納入內部審計范圍,并明確將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情況進行審計,作為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同時,充分總結我省內部審計工作的經驗做法,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研究型審計理念貫穿內部審計工作全過程,利用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
(四)充分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能否保持獨立性,是決定內部審計作用是否得到充分發揮的關鍵,也是實踐中內部審計工作面臨的挑戰。為破解這一難題,條例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單位內部其他機構和個人的干涉,同時要求單位不得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可以實行與單位內部其他機構和人員差異化的考核辦法,盡可能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上和職能上的獨立性。
(五)明確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要求。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頂梁柱”,內部審計在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條例注重加強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國有企業總部應當通過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等方式,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同時,統籌考慮不同企業實際,規定國有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總審計師制度??倢徲嫀焻f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來源:《湖北日報》2024年10月10日)